根據財政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《環保“領跑者”制度實施方案》中提出,應綜合考慮產品本身的環境影響、市場規模、環保潛力、技術發展趨勢等情況,在大氣、水體、固體廢棄物、噪聲污染源頭削減領域,選擇使用量大、減排潛力大、相關產品及環境標準完善、環境友好替代技術成熟的產品,實施環保“領跑者”制度,并逐步擴展到其他產品。
具體而言,要成為環保“領跑者”,產品需滿足四項條件:環保水平達到相關標準,環境績效在同類型可比產品中領先;達到國際先進清潔生產水平;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,沒有不合格情況;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。
《方案》明確,環保“領跑者”名單以企業自愿申報為前提,按專家評審、社會公示等方式確定。入圍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以在產品明顯位置或包裝上以及品牌宣傳、產品營銷中使用環保“領跑者”標志。
根據《方案》,環保“領跑者”指標將根據行業環保狀況、清潔生產技術發展、市場環保水平變化等情況動態更新,并不斷提高標準。
長期以來,中國官方保護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的思路偏重于“懲罰違規者”。以治理霧霾為例,官方提出重罰違法排放,對環境違法開出數億元人民幣大罰單;新《環境保護法》亦明確了按日計罰、查封扣押、停產整治等制度。
環保“領跑者”制度則注重“獎勵先進者”。官方稱,通過表彰先進、政策鼓勵、提升標準,推動環境管理模式從“底線約束”向“底線約束”與“先進帶動”并重轉變,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節能減排內生動力,加速生態文明建設。